飞码集运•运输服务委托合同(线上)

【声明】

一、本合同缔约方为飞码集运(www.fm56.com)网站用户(以下称“委托方”、“客户”或“您”)与 飞码集运及其关联公司,具 体以实际服务提供为准。苏浙沪集装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飞码集运”、苏浙沪)。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全 部组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资料信息及本合同全部声明及条款),并充分理解全部内容含义;一旦您点 击“确认”或实际已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即表明您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审核无误、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即在 您与飞码集运之间订立。

二、在接受本合同之前,烦请用户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用户对本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请通过飞码集运客服渠道询问, 飞码集运客服人员会向用户解释条款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飞码集运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同意本合同或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三、用户完整阅读并接受本合同是用户使用飞码集运线上服务的前提,并需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约束。届时用户不应以未阅读本合同的内容或未获得飞码集运对用户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项下,委托方委托飞码集运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出口的报关、拖车等服务。以货物委托单为准。

第二条 注册

2.1 注册者资格

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其他飞码集运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飞码集运有权注销(永久冻结)您的飞码集运账户,并向您及您的监护人索偿。

第三条 账户

3.1 在您签署本协议,完成会员注册程序或以其他飞码集运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时,飞码集运会向您提供唯一编号的飞码集运账户(以下亦称账户)。 您可以对账户设置会员名和密码,通过该会员名密码或与该会员名密码关联的其它您名密码登陆飞码集运平台。您设置的会员名不得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您连续一年未使用您的会员名和密码登录飞码集运平台,飞码集运有权终止向您提供飞码集运平台服务,注销您的账户。账户注销后,相应的会员名将开放给任意您注册登记使用。 您应对您的账户(会员名)和密码的安全,以及对通过您的账户(会员名)和密码实施的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飞码集运的同意, 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如果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您的账 户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危及您的账户安全的情形时,您应当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飞码集运,要求飞码集运暂停相关服务。您理解飞码集运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飞码集运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为方便您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及飞码集运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以下称其他服务),您同意并授权飞码集运将您在注册、使 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过程中提供、形成的信息传递给向您提供其他服务的飞码集运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从提供其他服务的飞码集运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获取您在注册、使用其他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

第四条 会员

4.1 在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以其他飞码集运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 务时,您即成为飞码集运平台会员(亦称会员)。

4.2 在注册时,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注册页面的提示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的资料,以使之真实、及时,完整和准确。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飞码集运有权向您发出询问及/或要求改正的通知,并有权直接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飞码集运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

4.3 您应当准确填写并及时更新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企业认证等联系方式,以便飞码集运或其他会员与您进行有效联系,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导致您在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应由您完全独自承担。

4.4 您在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它方面的费用,均由您独自承担。

第五条 确认及授权

5.1 委托方确认其拥有合同中所述飞码集运网站账号(ID)之使用权,用于登录飞码集运网站及使用飞码集运网站的各项服务或飞码集运的各项服务。委托方将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上述账号(及其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上述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 息资料、网上点击同意各类规则合同、网上续签合同或使用各类飞码集运及蕴航的服务、相关财务结算等)均应被视为委托方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理解并同意,其所有和委托方业务有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货物数据、合作方数据、客户数据、财务数据等等,都归于该账号管理。委托方在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下拥有多个飞码集运会员账号(ID)且通过或有意 通过前述多个ID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时,委托方确认并同意:委托方的多个 ID之间共享货物信息和开票人信息,但不共享出口服务订单信息;当委托方的其中一个或多个ID获得了委托方的结算授权联系人的授权后,获得授权的ID共享委托方的所有财务结算信息。

5.2 委托方确认在飞码集运平台上录入的委托方“联系人”作为本合同约定服务的指定联系人,其意思表示将代表委托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方承担此授权联系人意思表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事项的确认、中止/终止具体服务订单和/或本 合同。委托方授权联系人变更或增加的,委托方应另行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飞码集运并出具相关授权证明,或以其他飞码集运许可的方 式变更该联系人信息。

5.3 委托方同意,飞码集运可根据飞码集运网站规则和/或为本合同服务目的,将各类业务联系信息和/或订单确认信息等发送到委托方 指定“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指委托方在飞码集运平台上注册时使用的邮箱。委托方通过此电子邮箱接受或确认的一切事项,代表委托方的意愿,委托方应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5.4 委托方授权飞码集运为审核和/或为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之目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各项信息及资料。

5.5 委托方同意,飞码集运提供服务以委托方资质等通过飞码集运审核为前提,审核未通过的,则飞码集运有权中止、终止相关服务或解除本合同。

5.6 委托方理解并同意,飞码集运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自身运营等原因调整国际货运综合服务中报关、物流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当飞码集运的各服务环节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调整时,飞码集运可通过采用飞码集运网站公告或飞码集运平台发布或其他方 式通知委托方,此后委托方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接受飞码集运的调整。

5.7 委托方同意,为提升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飞码集运可单方决定以转委托、分包业务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或将本合同项 下部分或全部出口服务项目及该项目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飞码集运关联公司。具体服务提供方及出口服务项目以飞码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告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委托方,转让应于上述确认函、通知中列明的日期或通知当日生效。转让后,由实际的 服务提供方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实际的服务提供方就转让后的具体出口服务项目另行签署合同的,依双方之间签署 的合同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依本合同约定。

第六条 委托方承诺

6.1 其向飞码集运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是真实、合法和准确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且其通过本合同下的服务从事或拟从事的行为限于委托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内;飞码集运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委托第三方认证或其他方式核实委托方信息,委托方应予以配合,但此核实行为并不免除委托方的保证义务。

6.2 对服务下涉及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权利和授权,且上述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6.3 服务项下涉及的全部货物均应为合法货物,均经合法、正确申报,符合运输沿途及目的地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等一般 规定,不是任何形式的违禁、假冒、走私产品或物品,能够顺利通过各相关海关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检验且能够为目的地提货人 顺利提取。

6.4 其经营主体资格信息或相关执照信息有任何变动时,及时通知飞码集运。

6.5 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资料,不对其公司和/或货物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6.6 委托方使用本合同所列飞码集运网站账号(ID)、登录飞码集运网站并使用相关服务的,应遵守飞码集运网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网站 使用条款及其他任何网站规则。

第七条 飞码集运服务项目

7.1 作为国际物流服务交易平台,飞码集运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报关报检、内陆集装箱运输、等服务。会员可在飞码集运平台上询价(运价信息)、下单、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对其他会员进行评价、参加飞码集运组织的活动以及使用其它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

7.2 您在使用飞码集运平台服务,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时,飞码集运有权根据调查后的结果判断做出相应决定,您了解并同意接受飞码集运的判断和调处决定。该决定将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

7.3 您了解并同意,飞码集运有权应政府部门(包括司法及行政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您在飞码集运平台填写的注册信息和交易纪录 等必要信息。如您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飞码集运亦有权在初步判断涉嫌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向权利人提供您必要的身份信 息。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8.1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8.1.1 有权要求飞码集运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

8.1.2 有权要求飞码集运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8.1.3 有权要求飞码集运披露服务相关各项费用信息;

8.1.4 保证委托业务的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委托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进口国贸易管制法等各项规定;

8.1.5 按照出口的相关要求,配合飞码集运完成服务的各项工作;

8.1.6 委托方在需向飞码集运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8.1.7 委托方有权指定第三方直接将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等凭证文件通过快递或邮寄等方式给到委托方,由此造成提单等凭证文件的 遗失、缺漏等不利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8.1.8 委托方有权要求飞码集运将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等凭证文件通过快递或邮寄等方式给到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第三方,但飞码集运不承担因快递延误等非因飞码集运过错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飞码集运的权利义务

8.2.1 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飞码集运的服务费、出口环节中各项费用等;

8.2.2 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方或其货物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权单方拒绝该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

8.2.3 保证委托方出口信息的安全性,对在服务过程中委托方披露的信息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8.2.4 有义务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但在所述情况下除外;

8.2.5 有权依据飞码集运自身的审核标准审核委托方资质、货物、背景、经营状况等信息。

第九条 费用结算和发票开具

9.1 费用结算

9.1.1 委托方与飞码集运按月结算运杂费,飞码集运将当月费用清单于次月10日提交给委托方 ,委托方在收到当月费用清单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确认无误后,通知飞码集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当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若委托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付款, 需向飞码集运每日支付相当于未结清费用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9.1.2 单票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报关、服务等费用)如双方另行确认结算方式,以双方确认方式予以结算。

9.1.3 报关单打单费用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如遇政府部门收费价格调整的,该费用将相应调整。

9.1.4 委托方委托出口的货物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飞码集运有权单方拒绝该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 委托方按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支付给飞码集运。

9.1.5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报关环节费用、服务费等), 委托方按含税价与飞码集运结算, 费用结算后由飞码集运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委托方。

9.1.6 无论飞码集运以何种方式结算运杂费,委托方均必须及时审核飞码集运开出的发票或费用清单,如有疑义应在飞码集运开出发票之日或费用清单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委托方已经予以确认,飞码集运将按开出的发票或按发出的运费确认清单进 行货物装船开票和结算费用。

9.1.7 无论货物装船出运状况如何,委托方支付费用的义务是绝对的,未经飞码集运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不得有任何折扣和抵消。

9.1.8 委托方若不能按本条规定的费用结算方式按时结算费用,委托方同意飞码集运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直到委托方 付清之前应付的运杂费,而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9.1.8.1 付款买单。

9.1.8.2 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方承担飞码集运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9.1.8.3 暂停一切本合同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9.1.8.4 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9.1.8.5 有权滞留本合同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运输单证、不论该提单是否运费已经支付 ,飞码集运均有权滞留。

9.1.8.6 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9.1.8.7 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9.1.8.8 同时,委托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飞码集运支付滞纳金每日按垫付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9.1.8.9 委托方授权飞码集运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委托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飞码集运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 的担保。委托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委托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9.2 发票开具

9.2.1 本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接受飞码集运发票的,如果飞码集运开具发票所示付款人不是委托方而是任何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应认为 是根据委托方的指示所开具;飞码集运开具的发票应由委托方交给发票所示付款人。

9.2.2 所有运杂费应由发票所示付款人支付给飞码集运。

9.2.3 委托方负责在每票货物出运后向所示付款人催讨全部运杂费,发票所示付款人逾期未能向飞码集运付清全部运杂费用的,委托方将负责偿付全部运杂费用;因委托方始终是付款义务人,故对于发票所示付款人逾期未付清全部运杂费后,飞码集运要求委托方支付相关费用的,委托方不得以海运提单中显示的“托运人”及飞码集运开具的发票所示付款人并非委托方而拒绝付款。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 服务项下的出口货物未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委托方须保证该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否则,飞码集运有权拒绝该货物的报关。

10.2 服务项下的出口货物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因此给飞码集运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飞码集运遭受的行政罚款、向第三人的经济赔偿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10.3 未经飞码集运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飞码集运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 、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飞码集运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 犯飞码集运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1.1 因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所致的损失(包括给飞码集运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11.2 因飞码集运操作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由飞码集运承担;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在出口环节中增加的支出,不包括货物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合同正常履行时非违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 及支出的增加。同时,针对海关、税务、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飞码集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1.3 飞码集运不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自然灾害、海啸、地震、台风、船舶遇难、政府行为以及罢工措施等不 能预见的不可抗力或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阻止的意外事件;委托方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遵循委托方的指示;货物包装或标示不良 ;委托方或其代理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货物固有的缺陷。飞码集运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委托方,并尽勉力协助的 义务,但不对委托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超额费用等不利后果负责。

11.4 委托方违反6.1条承诺的,飞码集运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和/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委托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飞码集运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5 委托方违反10.4条约定,则飞码集运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委托方应赔偿飞码集运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飞码集运有权直接从服务相关款项中 (如有)扣除该等损失,不足部分,委托方仍应足额赔偿。

11.6 委托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其指定“电子邮箱”,否则应承担给飞码集运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 合同4.1条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委托代理报关服务

第十五条 委托方权利义务

15.1 须向飞码集运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需在开港前三日向飞码集运提供全套正确无误的报关单证(视海关最新规定而定),依不同贸易性质 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其它文件。若因单、货不符等违 反海关有关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委托方自行承担。(报关时间由资料齐全之日开始起算)

15.2 委托方自做箱时,委托方应在集装箱进港前货同时将纸面装箱单提供给乙方,并做到装箱单的数据与报关单数据相符。在全面实行 电子装箱单后,有委托方委托飞码集运向EDI中心传输电子装箱单资料。如委托方自行向EDI中心传输电子装箱单数据,则委托方应同时向 飞码集运提供纸面装箱单,以便飞码集运核对存档。

15.3 在飞码集运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 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15.4 如委托方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须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有权要求飞码集运代为安排运输。双方同意,在飞码集运为委托方安排国内国际运输的过程中,如因承运人过错导致的货损,由承运人按照 事先的约定或相关规定予以赔偿,飞码集运则以承运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有权通过商业保险规避可能产生的 经济损失。双方对物流运输另有约定的,依双方约定履行。

15.5 在申报过程中委托方有义务配合飞码集运报关人员回答海关提出的任何问题;同时应当及时提供海关要求的任何正本单据许可证件, 若因委托方未能解释相关问题和/或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件造成申报中止或失败等情况,则由委托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5.6 海关在查验后认定货物与委托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相符,委托方有义务配合飞码集运按照海关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行动,并承担海 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无法上船等不利后果。

15.7 有权对飞码集运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飞码集运对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飞码集运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等信息。

15.8 委托方有权指定第三方直接将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等凭证文件通过快递或邮寄等方式给到委托方,由此造成提单等凭证文件的遗失、缺 漏等不利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飞码集运权利义务

16.1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 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 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16.2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16.3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告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 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16.4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16.5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它指定人员。

16.6 应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飞码集运只对因自身的过错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16.7 飞码集运的具体报关、报检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16.8 委托方可指定第三方直接将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等凭证文件通过快递或邮寄等方式给到委托方,由此造成提单等凭证文件的遗失、缺漏 等不利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费用结算

17.1 飞码集运的具体报关、报检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无特别约定,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集装箱委托运输服务

内装仓储

第十八条 服务内容

18.1 委托方因进出口业务需要,委托飞码集运承办进出口货物储存(除化工危险品、冷冻品)、中转装箱、集港运输等业务。飞码集运作为委托方 委托的储运代理,提供上海地区仓库及场地为委托方进行内装箱作业。并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确保委托方进出口货物的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委托方权利义务

19.1 委托方应在货物进仓前,将进仓通知单提交给飞码集运,并明确送货日期、货名、重量、体积等有关资料;在船舶截港6天前向飞码集运提供内装运输托单写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型、数量等信息,以便飞码集运及时进行放箱、提箱、装箱、进港等工作。

19.2 委托方不得隐瞒货物真实属性,否则,由委托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委托方要求现场监装的,应在装箱前24小时通知飞码集运, 飞码集运应在委托方代表到场后装箱。

19.3 单票货物最迟送达仓库时间为截关前36小时,以签收回单为准。如货物未能按时送达仓库,由委 托方承担经济责任。货物因委托方原因需提离仓库,由委托方开具货物出库通知单,飞码集运凭单办理货物出库手续。

19.4 委托方安排送货至飞码集运仓库,飞码集运负责为委托方装箱,装箱完毕后并将货物送至港区。如因飞码集运过错(如操作/绑扎/固定不当等),飞码集运应承担因过错造成委托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飞码集运权利义务

20.1 飞码集运按委托方提供的放箱、进港等要求,负责委托方委托的出口提空箱、收货、理货、装箱、加固、重箱进港 ,并按委托方要求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因无预配、堆场无提箱计划或无箱造成申领不到设备交接单或提不到箱,飞码集运不承担责任。

20.2 飞码集运收货时,应按进仓编号分票,并当场测量体积,发现货物外包装破损、潮湿及货物损坏、件数溢短、单货不符,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 ,并由送货方签字确认。货物入库后,应妥善保管货物,在储存期间因飞码集运过错造成货物的受污染、受损、受潮、短缺或者在装箱中出现漏装、 短装、错装等事故,由飞码集运承担对委托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20.4 飞码集运应按时完成委托方的委托事项,除不可控因素外(天气、港区等)如因飞码集运过错导致货物未能按时出运,飞码集运应赔偿委托方因此 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一条 费用结算

21.1 飞码集运的具体内装仓储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无特别约定,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执行。相关陆上作业(短驳、装箱、进港、装船)

第二十二条 服务内容

22.1 委托方可要求飞码集运安排门到门、门到港装箱或提箱和陆上短途运输服务,并向飞码集运提供送交货物的编号、品名、 规格、数量以及相应的 装箱计划,供飞码集运安排提箱和装箱。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权利义务

23.1 委托方在委托飞码集运运输前,需向飞码集运提供相应运输信息(运输信息包括装拆箱时间、装卸货单位全称及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运输数量、箱型等)。飞码集运将根据委托方要求按时提箱发车,到达装卸货地点。

23.2 委托方应确保提供给飞码集运的港船信息以及数据正确无误,若因委托方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相应损失,则由委托方承担。

23.3 委托方隐瞒货物实际品名,重量或者件数,导致车辆在行程过程中出现违章、车辆事故或码头无法受理等不利后果,造成相应损失,则由委托方承担。

23.4 委托方应确保其货物在要求车辆到厂时间段内可以正常装卸货,因委托方货物延误造成车辆等待以及因为等待造成船期延误,则由委托方承担。

23.5 委托方委托飞码集运出运的货物如在目的港未能被及时提取或发生无人提取的,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飞码集运及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催提,对于因 此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超期堆存费、罚金等费用与损失,飞码集运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应当在收到飞码集运要求支付上述费用的书 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相关费用,逾期未支付的,按照本合同9.1.1条关于延期支付费用的约定处理。

23.6 委托方有权对飞码集运的集装箱运输进行监督,飞码集运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拖车行程等详细信息。

23.7 委托方集装箱、货物在飞码集运作业过程中若因飞码集运过错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委托方有权要求飞码集运承担赔偿责任,但合理损耗、货物内 在品质原因或包装不良所引起的损坏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飞码集运权利义务

24.1 凡是中国或进口国及国际上法律规定禁止承运的货物,涉及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货物,飞码集运有权不接受也不办理运输委托。

24.2 对于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货物,托运前须经得飞码集运同意,方可出运。

24.3 对于超长、超重、超宽的重大件货物,托运前须经得飞码集运同意,方可出运。

24.4 飞码集运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适于运输的交通工具及合格的司驾人员,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委托方指定的货主仓库或场站装 箱。飞码集运按规定接收委托方的托运货物,和委托方确认好实际托运数量、收货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4.5 飞码集运应及时将重箱送进港区,并妥善安排集装箱进港、配载、上船等手续。因飞码集运过错造成运输不及时而造成的滞箱费等其它费用由飞码集运依法承担。

24.6 飞码集运提好货柜后,有义务及时反馈箱号、车牌号、驾驶员手机号等资料给委托方,以便委托方跟踪。

24.7 飞码集运应遵守委托方约定的装柜时间,同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和委托方紧密联系。

第二十五条 费用结算

25.1 飞码集运的具体路上作业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按平台下单时价格决定。如需另外约价需要跟飞码集运销售联系并达成一致后更改长期约价,如无特别约定,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执行。

第五章 保险

第二十六条 购买方式

26.1 委托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购买保险。 一、委托方委托飞码集运在飞码集运平台代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海运险。 二、委托方自行在保险公司就本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办理保险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2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有权向飞码集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28.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用户接受飞码集运服务之日起生效。

28.2 本合同终止事由:

28.2.1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日以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如合同履行中已产生相关费用,按实际支付;

28.2.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守约方有权随时书面终止本合同。

28.2.3 任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28.2.4 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则飞码集运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28.2.5 委托方未通过飞码集运依据本合同8.2.5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8.2.6 据本合同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其他

29.1 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除外)披露。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满二年。

29.2 委托方确认向飞码集运提交的相关信息为真实信息,特别是“有效联系地址”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的唯一住址,该住址将视为运去 哪向委托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唯一住址,而不论送达通知由谁签收。如果委托方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效联系地址”,委托 方应在三天内书面告知飞码集运,没有提交书面通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9.3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及其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正本文件、签字/盖章的电子邮件复印件、正本扫描件、正本 扫描件复印件)。这些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4 委托方在接受飞码集运服务过程中,双方可用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本合同约定下服务,及有关事项的书面承诺等 事宜。上述事项的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件与正本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账信息

账户名:苏浙沪集装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宝山支行
帐号:3101120120100049644
电话:021-61178677
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